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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4月27日,關于公積金的法律知識普及,具體內容如下:
一、提取公積金前提
有下列情形之一,并能按規定提供合法、有效證明的,可以咨詢自己單位,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:
1. 購買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;
2. 離休、退休的;
3.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,這是常見的情況之一,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;
4. 出國定居或赴港、澳、臺地區定居的;
5.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;
6. 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%的;
7.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(終止)勞動關系的;
8.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;
9. 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;
10.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年以上未再就業的;
11. 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,發生了意外的話,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家庭生活艱難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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